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3民初693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4.66元,减半收取计11007.33元,由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3民初6934号
原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四团永宁镇迎宾路006号创业园C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王家堡村东王二组48号。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金仕成(库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车浙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宁波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车浙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4.66元,减半收取计11,007.33元,由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