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701号之一
原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区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四团永宁镇迎宾路006号创业园C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21元,减半收取计32,161元,由原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燕 燕
审判员 罗 玉
审判员 买尔哈巴·热合买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