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5民初748号
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古丽沙依普,女,1969年3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塔尔,新疆尼加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艾力,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阿拉尔市蕴发农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经营者:李联洪,男,1980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苑泰丰,男,1967年3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钒程,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华凌牛业策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黑历历,男,1991年5月8日出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明,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威,男,1981年9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蕴发农庄、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凌牛业策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02元,减半收取计2558.01元,由原告新疆***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策勒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诗 艺
审 判 员 努尔伊曼古丽·热合曼
人民陪审员 王 小 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垂 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