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四团永宁镇迎宾路006号创业园C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苑泰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新疆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幸福路65号开发区企业公馆A区1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舜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363元,减半收取72,181.5元,由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22元,减半收取72,511元,由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力
审 判 员 高 静
审 判 员 张桂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