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什县九眼泉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2927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某甲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927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37706.6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6年3月6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24)新2927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