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与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312行审3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科技创业大厦B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胜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铜山环保局)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环开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罚款10万元、加处罚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4月8日,铜山环保局对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源机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3月20日,在对腾源机电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矿山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喷漆未在密闭的专用喷漆房内进行,而是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内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且厂区内废弃油漆桶等危险物堆放不规范。铜山环保局认为,腾源机电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行政处罚3万元,共计行政处罚10万元。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铜山环保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2018年3月20日,铜山环保局对腾源机电公司副经理***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在对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喷漆未在密闭的专用喷漆房内进行,而是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内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且厂区内废弃油漆桶等危险物堆放不规范; 2、2018年3月23日,铜山环保局制作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证明对腾源机电公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2018年3月29日,铜山环保局对腾源机电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证明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其立即停止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车间内喷漆,并对厂区内废弃油漆桶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妥善处置; 4、2018年3月29日,铜山环保局向腾源机电公司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已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5、2018年4月24日,铜山环保局向腾源机电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6、2018年11月2日,铜山环保局向腾源机电公司送达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腾源机电公司未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过处理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漆桶等危险物未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铜山环保局对腾源机电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有以上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腾源机电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产生的废弃油漆桶等危险物未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铜山环保局分别予以罚款7万元、3万元,共处罚款10万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铜山环保局对腾源机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铜山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腾源机电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铜山环保局催告履行后,其仍未履行,铜山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铜山环保局对腾源机电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腾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