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奇台县老奇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884号
申请人: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A栋10层商铺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满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奇台县**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台镇。
法定代表人:蒋虎全,系该政府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台镇人民政府名下在奇台县农商银行**台支行账户×××内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奇台县**台镇人民政府名下在奇台县农商银行**台支行账户×××内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