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015号
原告: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百信钻石苑****商铺22。
法定代表人:李满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利,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石河子市北二路25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贺双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河子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花 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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