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130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362201.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8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中确定被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案款80000.00元,2022年8月15日履行案款100000.00元,剩余案款182201.00元、执行费5333.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履行完毕。广东省盛世弘兴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执行担保函,担保剩余案款282201.00元,担保期间2022年8月4日至2022年9月30日,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301民初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