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130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966358.00元,执行费1206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恒基鲁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966358.00元,但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其它有价值物品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截止目前,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春雨四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301民初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