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5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威格祥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莱镇撑角埠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水磨沟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5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威格祥瑞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304914.75元,执行费1544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5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在2025年2月6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为零星余额本院于2025年7月8日冻结;
3、本院在2025年2月6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互联网银行账户;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在2025年2月6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6、本院在2025年2月6日、2025年6月20日、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且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