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密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红瑞豪庭4栋1**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第三人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第三人实际接收。原告未能提供第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书面申请将该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5.3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