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睢某某、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7581号 原告:睢**,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县。     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红瑞豪庭4懂1**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睢**诉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睢**于2021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原告睢**已预交,由原告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