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7581号
原告:睢**,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县。
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红瑞豪庭4懂1**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睢**诉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睢**于2021年11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元,原告睢**已预交,由原告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