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1005号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朱炜,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红瑞豪庭4栋1单元15层150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光万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583.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宏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