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022民初543号之一
原告:阿克陶县宇航超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经营者:***,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陶县宇航超市与被告***、***、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阿克陶县宇航超市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陶县宇航超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实收1445元),由阿克陶县宇航超市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