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新4004民初1061号
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经营场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经营者:汪某,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某,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以下简称某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反诉原告)某工作室经营者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过程中,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工程资料服务费405,000元,并按照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实际向被告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原告怠于履行工程资料提交义务而另行产生的检测费300,000元,并按照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原告实际向第三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18,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日,被告与实际施工人任某签订《工程资料劳务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负责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某小区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资料整理、收集、备案等劳务工作。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将涉案工程项目资料交付原告,导致项目无法验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25年1月13日原告为完成验收,支付300,000元委托第三方新疆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因被告未按约完成资料编写整理工作与提交工作,导致原告为完成项目验收只得委托第三方鉴定,相关鉴定费系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理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辩称,被告已于2024年11月22日及2024年12月3日将资料交付给原告。本案被告并没有怠于履行工程资料的提交义务,所以既不应当承担退还服务费的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原告请求承担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劳务剩余款50,903.71元、工期延期劳务费379,902元;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资料复印、装订费8539元;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55,739元。以上合计:495,083.71元;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签订《工程资料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反诉人提供工程量一标段共12个单体,地块面积为31626.5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7312.47平方米;二标段共5个单体,地块面积为8262.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9376.60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积4630平方米的工程施工资料编制、协助安全员完善安全资料的劳务服务,一标段工期同大合同,二标段工期为2017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0日;单价为2.5元每平方米,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如下:合同生效且乙方常驻工地的资料员到工地开始工作后,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资料款的5%,作为反诉人生活费及活动资金;基础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反诉人支付资料款的20%;主体完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反诉人支付资料款的40%;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反诉人支付资料款的30%;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完成(包括收集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整理、备案)且所有资料进入档案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反诉人剩余资料费,如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各专业配套单位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及时备案,则甲方在竣工验收二个月内付清余款。但乙方有义务在资料备齐后完成备案归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2022年3月9日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双方签订备案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标段资料最迟于2022年3月25日移交监督单位,一标段最迟4月10日移交监督单位,因发包单位及总包单位(本协议甲方)造成资料移交延误,按以上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5日,超过15日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商讨另行计算。(一、二标段资料最终备案移交时间2022年4月30日),超过2022年4月30日后7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剩余款项给反诉人付清,反诉人将现有整理好的资料移交被反诉方。因被反诉人未能及时交付缺项部分资料造成资料移交顺延,且顺延时间超过本协议约定时间的,反诉人不承担资料延误备案责任,被反诉人需7日内直接支付余款。待被反诉人资料准备完善交付反诉人后反诉人整理备案移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反诉人按约定付款时间支付劳务款项,如未按约定期限付款,逾期3日依据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滞纳金。反诉人认为,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是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被反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某公司系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小区建设项目的承包人,第三人任某系该工程的施工人。2017年10月1日,任某(甲方)以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某工作室经营者汪某(乙方)签订《工程资料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上述工程资料劳务,承包方式为每平方米2.5元(已包含乙方编制资料人工工资及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劳务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资料编制,协助安全员完善安全资料,包括:1.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保证资料、管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施工变更签证资料、竣工备案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归档;2.负责本工程所有建筑材料试验送检(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砂石、外墙砖的原材料试验,混凝土、砂浆的试配与强度检测等相关试验,钢筋的焊接试验等),协助相应分包单位完成钢结构通风、空调、智能化、电梯,整理、归档实验检测报告和材料;按照施工规范要求确保资料审核通过。协助现场施工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任人完成相应的方案、影像资料及经济签证变更文件,消防及二次装修资料除外。3.依照安全施工及标准化验收手册,协助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协助安全员起草各类文件及打印复印事宜),收集整理,填写及各类安全活动等由甲方指定的安全填写实施。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生效且常驻工地的资料员到工地开始工作后,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5%,作为乙方生活费及活动资金。2.基础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20%;3.主体完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40%;4.竣工验收完成、资料同步完成经验收合格,向乙方支付资料款的30%;5.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完成(包括收集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整理、备案)且所有资料进入档案馆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资料费,如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各专业配套单位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及时备案,则甲方在竣工验收二个月内付清余款,但乙方有义务在资料备齐后完成备案归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约定,甲方义务包括甲方各专业人员及时给资料员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公司下发文件精神,重大活动尽可能提前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件不及时或不齐全造成的资料滞后,后果由甲方负责)。提供经审图单位审核过的图纸两份,相应完整的前期手续文件,(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资料后期整改、无法按时交付相关单位备案等原因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双方还约定,乙方义务包括保证所有资料、半成品试验及时到位,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因材料试验、资料的原因影响材料的使用及工程进度。认真落实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的相关制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善资料的编制整理。负责资料的编制、整理及汇总,做好资料的备案工作。
2022年3月9日,任某(甲方)又以某公司的名义与汪某(乙方)签订《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工程资料编写与整理备案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2022年3月1日依据原合同核算(含人防部分)确定一、二标段资料整理、编辑、配合甲方移交备案资料承包合同剩余未支付税后128,900元(壹拾贰万捌仟玖佰)余款及资料复印、装订等耗材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二标段资料最迟3月25日移交监督单位,一标段最迟4月10日移交监督单位,因发包单位及总包单位(本协议甲方)造成资料移交延误,按以上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5日,超过15日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商讨另行计算。(一、二标段资料最终备案移交时间4月30日),超过4月30日后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剩余款项给乙方付清,乙方将现有整理好的资料移交甲方(后期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将资料完善移交相关部门)。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以劳务工资方式支付乙方税后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二标段资料整理送达上报监督单位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剩余税后48,900元(肆万捌仟玖佰元)及资料复印、装订等耗材费用待一、二标段资料备案、移交完善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一标段2020年7月20日后期部分资料(供应商提供部分)缺项,导致一标段资料不能如期完成移交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缺项部分见附件1),若甲方在约定完成最后移交资料前5个工作日将本协议附件中的资料准备齐全并交付给乙方。则乙方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作。若未按时提交附件1中的资料,则移交期限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产生的费用按照实际情况双方商讨另行计算。因甲方未能及时交付缺项部分资料造成资料移交顺延,且顺延时间超过本协议约定时间的,乙方不承担资料延误备案责任,甲方需7日内直接支付余款。待甲方资料准备完善交付乙方后乙方整理备案移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还约定,甲方按约定付款时间支付劳务款项,如未按约定期限付款,逾期3日依据支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滞纳金。在资料整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给乙方提供相应的质保材料及影像图片,准确信息、精准数据造成资料不完善,验收不合格,在乙方提出整改期限内甲方未整改完毕,如因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在该《补充协议》后双方还签订附件《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小区建设项目(一标段、二标段)工程资料编写与整理不及时情况说明》,其中载明:试验室存在送检的砂浆、试块、试件不合格的情况当时给任总、闫总汇报过,为了及时验收赶工期,未回弹,资料移交无法参与评定,此事甲方处理。复检资料在甲方手里的移交给乙方,在其他试验单位的要在乙方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收集回来,个别缺项的甲方与试验联系恳请试验室配合完善。鉴于工程实际情况,甲方和总包单位存在的退场事宜纠纷,2020年7月20日以后在资料整理、移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对甲方和总承包单位对退场事宜纠纷、2022年2月24日甲方的陶律师、负责办理此事的闫某商定提起的总承包单位给甲方发的律师函件,乙方只对工程资料收集、整理、甲方提供的有效的资料为准,如在协议过程中、后期牵扯甲方与总承包单位的结算纠纷问题、提出资料问题甲方予以解释,乙方保留解释权益。
2024年3月25日,某公司与某工作室签订《建筑工程资料编写与整理服务合同》,约定某工作室负责案涉某小区建设项目资料编写工作。2024年10月31日,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就工程资料交付问题向某工作室发送《律师函》,某工作室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回函》,该回函中载明:截至2022年3月9日,共欠款128,900元,2022年3月支付41,486.29元,2024年4月2日支付50,000元,尚欠37,413.71元。2024年11月22日,某工作室经营者汪某与某公司代理人王某、案外人现场交流录音显示:截止当日,案涉工程尚有实验室资料未取得,汪某确认还有欠款三万七千多。
另查,某公司与新疆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检测合同》,某公司支付费用300,000元。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3日,某工作室将其完成的涉案项目资料向某公司进行了交付,庭审过程中,某公司撤回要求某工作室交付全部工程资料的诉讼请求。
再查,2024年2月7日,汪某在微信中向任某发送信息“任总,你今天想点办法,先把那个复印店的16,814块钱结了吧,我快受不了了”。任某向汪某转账10,000元,并表示“先用”。
上述事实,有《工程资料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建筑工程资料编写与整理服务合同》《律师函》《回函》《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检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人任某与被告某工作室的经营者汪某签订《工程资料劳务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应当有效,原告某公司对该合同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焦点:一、某公司欠付某工作室劳务费数额。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来看,截至2022年3月9日,尚欠款128,900元,再根据某公司付款情况、某工作室的回函表述及汪某与王某录音来看,某公司欠付某工作室的劳务费为37,413.71元。二、某工作室反诉诉请的工期延期劳务费、资料复印、装订费。关于工期延期劳务费,双方虽然在补充协议中对移交完整资料的时间作出约定,但直至2024年11月22日,从双方现场交流录音可以看出,案涉工程资料始终不完整,因此移交时间一直未最终确定,且某工作室又与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建筑工程资料编写与整理服务合同》,说明某工作室对资料交付时间不确定明知。而某工作室提交的证据均是向其员工支付的薪资,是其作为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支出的费用,和本案并无关联,且《承包合同》中已注明承包费包含编制资料人工工资及税费,故某工作室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复印、装订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有约定,且任某已经支付部分费用,剩余6814元某公司应当支付。三、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根据《补充协议》及附件来看,任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拖延交付工程资料的行为,但《补充协议》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故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未付款在合同总款的占比,酌定以未付合同款项37,413.71元的20%,由某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关于某公司要求某工作室退还已支付的工程资料服务费,因某工作室已与某公司就案涉工程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某公司也放弃要求某工作室交付全部工程资料的诉讼请求,说明某工作室基本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故某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诉请的律师费,双方在合同中未予约定,且该费用不属于诉讼所必需发生的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四、某公司支出的质量检测费如何处理。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方各专业人员及时给资料员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公司下发文件精神,因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件不及时或不齐全造成的资料滞后,后果由甲方负责”。根据该约定来看,各类检验报告应当由施工方来提供,与某工作室并无关联,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工作室承担该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合同关系向相对方进行主张。
第三人任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工作室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劳务费37,413.71元,违约金7,482.7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复印、装订费681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363.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6.38元,被告(反诉原告)可克达拉市某工程技术服务咨询工作室负担3,8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