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民初1050号 原告:霍尔果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霍尔果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霍尔果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霍尔果斯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