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民初1148号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霍尔果斯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工程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0元,由原告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