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重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某、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04民初163号 原告:任某,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女,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霍尔果斯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568元,减半收取计134,784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