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22财保24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教育小区5**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电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拉扎提道吾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