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宏瑞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教育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登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霞,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新户村**div>
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上诉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1月25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起诉主体问题,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巴里坤县金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22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0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滢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邱 洪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