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5民初11461号
原告:海南盛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229号海南钢材交易市场南区A栋712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892629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殷商(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马二横路铝材城C栋2B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7XW7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96年8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F56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盛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殷商(海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盛荣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南盛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