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21民初3369号
原告: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董地街道文阁村标准化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94386Q。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94181477J。
法定代表人:罗长森,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屠定海。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01C。
法定负责人:李承忠。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美飞,系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911115721。
原告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六盘***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苏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戴瑜萱
书记员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