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6)黔0221民初2155号
被告: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原告: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兴泰变压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6.00元,减半收取1,108.00元,由原告六盘水建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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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