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201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东路**钢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289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90051.6元,申请执行费2330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冻结,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2020年11月24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口头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审查,本案经过本院依法调查,查明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01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