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4815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220307。
被告:贵州新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81DA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恒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