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01民初126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7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27.5元,由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