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01执312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86783.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1202.00元(已缴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本院于2021年8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可用余额900余元,已被本院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委托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13日本院向申请人依法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并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同时移送给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进行协助抓捕采取司法拘留。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日经与申请人沟通,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13日经第二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其银行及网络资金可用余额14000余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申请人请求,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及网络资金两次查控可用余额13830.71元扣划给申请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在义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