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除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自动履行的90000元外,***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余款102551元。2018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代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