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201执异11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易李,系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310278318。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东路18号帝都新城一期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191403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异议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钟山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11日作出了(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与湖南魏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源公司”)在此份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魏源公司返还邓兴贵持有的恒远魏源公司33%的股份,同时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恒远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源公司在三日内配合邓兴贵到六盘水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恢复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的调解协议。在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后,恒远魏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了:”魏源公司返还邓兴贵持有的恒远魏源公司33%的股份,同时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恒远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异议人根据此股东会议和(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把授权委托手续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材料及时交给邓兴贵,***向异议人承诺一定会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好。事后,异议人还特意打电话给邓兴贵询问此事,邓兴贵也答复异议人说已经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直到法院对异议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异议人才意识到***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贵院的(2014)黔钟民商初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邓兴贵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藐视司法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违法行为。为此,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异议人所作出的(2017)黔0201执403号限制消费令。
本院查明,201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湖南魏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二、被告湖南魏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邓兴贵持有的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3%的股权,同时被告湖南魏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在三日内配合原告到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恢复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该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14年6月18日邓兴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湖南魏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该案正在执行中。2017年2月21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7)黔0201执403号《限制高消费令》,故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该调解书已明确异议人***不再担任六盘水市恒远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案***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人***已未实际履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年2月14日作出的(2017)黔0201执403号《限制高消费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屠明前
审判员龙红梅
审判员包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