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李朝习,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722158694X。
法定代表人:王甸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6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黔西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196045元,申请执行费2841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委托属地法院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XX苑有应收款项的财产线索,本院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实地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门窗紧锁,未实际经营。
2020年6月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反馈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传柯
审判员  包 俊
审判员  龙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执行员  余艳青
书记员  胡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