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4550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李朝习。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
被告:郑庆淳,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孙树林,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万辉,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中银大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4764A。
法定代表人:徐国钢。
被告: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环林街**绿化大夏**A至F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6040H。
法定代表人:梁惠雄。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郑庆淳、孙树林、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该案案情需要,被告郑庆淳、孙树林、万辉难以查找,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补充缴纳诉讼费,原告均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未缴纳诉讼费,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6.5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钧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