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01民初1490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李朝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系该公司员工,女,
被告:王振华,男,1985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王振华已主动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