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4813号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月照乡响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754155703。
法定代表人:李朝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贵,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79516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系贵州知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905220307。
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白芒村百旺大厦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749074。
法定代表人:姚祥龙。
被告:卢桂全,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源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卢桂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29元,由原告六盘水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陈 宇
人民陪审员 薛廷芳
人民陪审员 王友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