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0203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红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根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黔02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375184元,另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6152元的法律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达成后,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黔02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方案履行的,申请人可自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