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509号
原告:上海星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曾丽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赵远森。
原告上海星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远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 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夏颖芸
书 记 员  陈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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