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5353号
原告:播州区林江管件租赁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泉社区龙山大桥桥头原搅拌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DXFKF09。
经营者:***,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710Y。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播州区林江管件租赁部诉被告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播州区林江管件租赁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播州区林江管件租赁部撤诉。
退还原告播州区林江管件租赁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5.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