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6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夏家湾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76171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勘测院院长。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测院价值11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