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26民初1836号
原告:贵州某某院,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局局长。
原告贵州某某院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某某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