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MUK3F。
法定代表人:代轩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峨峰村老房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5020005332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