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

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6508号
原告: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B8组团1-12栋1单元1层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0MA6E044M76。
经营者:***,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6681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草草,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80621302。
被告: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MUK3F。
法定代表人:代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贵阳观山湖鑫福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