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02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KMUK3F。
法定代表人:代轩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峨峰村老房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50200053323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17年10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1222.00元,从2017年10月30日起,每月偿还3万元,直至还清执行款53574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鑫轩贵钢结构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追加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贵州森焱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黔0502执恢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