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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贵州兆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黔0527执恢525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05民再1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2620.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被执行人应承担费用;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