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执293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黔2624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 行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03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