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执293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U,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黔2624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银
行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903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