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4执恢16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636XU,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6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