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4财保7号
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三穗混凝土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05083815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标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城关镇小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51920114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三穗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地标建筑公司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财产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地标建筑公司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万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