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624执151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省三穗县星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三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4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货款1288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19.7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28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有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未拨付,且该笔工程款已于2021年9月9日被本院以(2021)黔2624财保7号裁定保全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三穗县移民局所有的三穗县经济开发区小区二期(一标)的项目工程款12889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