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203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贵,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9917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清毕公路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37394148D。
法定代表人:龙礼忠。
被告:清镇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云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181009711001X。
负责人:赵先伦。
被告:清镇市站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西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18100971080XX。
负责人:杨孝文。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清镇市站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记员倪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