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督4号
申请人: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37394148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清毕公路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礼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6F569,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南部园区黔中大道沙坝路口。
法定代表人:何国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14日发出(2021)黔0181民督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中铁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纠纷需要经过民事诉讼进行处理,故支付令异议成立,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181民督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6276元,由申请人贵州黔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玉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