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193332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50224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510911439。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51005077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JT4248。
法定代表人:*家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1388499。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51034382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亦资街道竹海西路宏财商业广场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J6J78A。
法定代表人:路云生,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448851。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80170911026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芳
审判员张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勇
书记员杨玉成